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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4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重庆**有限公司工人,住重庆市南岸区**宿舍**栋**房(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县**镇**村民委员会**社**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早晨,被告人徐某某在居住的重庆市南岸区**宿舍**栋**房,趁同住的被害人谭某某离开之机,盗窃谭某某放在房间桌子上的社会保障卡一张,并且对谭某某的身份证进行拍照。随后徐某某通过微信找到陈某某要求刷卡套现并约定手续费比例,同时向陈某某出示谭某某的身份证照片。陈某某确认后遂携卡至重庆市万和药房观音桥东环路店购物后刷卡支付人民币2580元,后陈某某向徐某某转款人民币1935元,并将社会保障卡还给徐某某,徐某某继而趁谭某某未归将社会保障卡放归原处。

2020年4月21日,被害人谭某某发现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锁定被告人徐某某。当日徐某某在重庆市南岸区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到案后,徐某某如实供述本案事实,签署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谭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收条、对账单、消费登记记录、被盗社会保障卡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5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已退还被害人被盗财物,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诗扬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南岸区**宿舍**栋**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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