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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4〕16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家住宝鸡市陈仓区**镇**村**组**号。曾于2007年11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5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金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徐某某于2014年4月29日凌晨,在本市金台区新福园三区**号楼**单元门前,采取用手扳开车头锁、接线打火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徐某某陕C****银灰色雅马哈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3771元。

2、被告人徐某某于同年5月1日凌晨,在本市金台区新福园三区**号楼**单元门前,采取用手扳开车头锁、接线打火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常某某陕C****银灰色雅马哈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3698元。

3、被告人徐某某于同年5月10日凌晨,在本市金台区金利苑小区**号楼**单元门前,采取用手扳开车头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苟某某陕C****蓝色剑豪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12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常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章某某、冯某某等4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宏博

   2014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金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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