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望检刑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长沙市望城区**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6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牌照为湘******白色启辰牌小汽车窜至长沙市望城区**街道**街被害人袁某甲的院子。多次通过翻墙进入的方式,先后将袁某甲存放在自己家院子里的47台空调外机盗走并销售给他人。经长沙市望城区价格监测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47台空调外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9712元。
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袁某甲损失共计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其谅解。公安机关查扣的47台空调外机已发还给被害人袁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47台空调外机;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望价认[2020]0040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据及谅解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唐某某、袁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检查、勘验、搜查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帅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长沙市望城区**乡**村**组**号,电话137********。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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