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11965********,汉族,半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镇**村**号,住福建省顺昌县**小区**幢**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3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途经周某某经营的顺昌县**顺房产中介,将周某某放在门口的两盆绿宝植物盗走。经顺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两盆绿宝植物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00元。
2、2019年11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窜至顺昌县双溪环卫所附近,将雷某某停放在“某角”食杂店门口人行道上的一辆上海夏立山地自行车盗走。在2020年11月2日经福建省顺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自行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44元。
3、2020年6月8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窜至顺昌县双溪中山中路城市广场天桥底下,将刘某某停放在桥下车牌号为闽******二轮摩托车挂在后视镜上的头盔盗走。经福建省顺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头盔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报案笔录、到案经过;2、证人卢某某、杨某某、叶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雷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省顺昌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被盗物品辨认、指认笔录、照片、扣押清单;7、视听资料:证据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水旺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顺昌县**小区**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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