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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惠检刑诉〔2020〕76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尚锦城**区**栋**室(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大套乡**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9日被原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元,2014年7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1025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奚某某,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吴某某、雷某某、吴某为。李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奚某某、被害人吴某某、雷某某、吴某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至5月17日间,被告人徐某某先后三次至无锡市惠山区等地实施盗窃,窃得各色犬类十二只,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49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5月14日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机械厂院内,采用弓弩发射毒镖的手法,窃得被害人吴某某、雷某某饲养的白色拉布拉多犬、黑色中华田园犬各一只,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620元。案破后,被告人徐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2.2019年5月17日3时至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车从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至惠山区堰桥街道,沿途采用弓弩发射毒镖的手法,窃得他人饲养的各色中华田园犬八只,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270元。案破后,被告人徐某某退赔人民币1270元。

3.2019年5月17日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先后至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轮胎有限公司、坛弄**号门口,采用弓弩发射毒镖的手法,窃得被害人吴某为、李某某饲养的黑色拉布拉多犬各一只,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600元。案破后,被告人徐某某已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调取的手机通话记录、转账记录、收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陆某、季某、马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雷某某、吴某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栋

20201126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在无锡市滨湖区华庄街道尚锦城**区**栋**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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