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107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96********,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旗**镇**委会**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7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朱某某家中做客期间,将朱某某放置在家中卧室内的一只黄金手镯盗走。经鉴定被盗手镯价值人民币507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通辽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侵犯财产价值人民币507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伟
检察官:虬 龙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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