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56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濉溪县**镇**村**房庄**号。2020年10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国际机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皖******的车辆在上海市浦东国际机场P2停车库接送旅客至宾馆时,为逃避支付停车费,多次以驾驶车辆紧跟前车车尾,趁收费杆未落下之机,快速驶离停车库的方式偷逃停车费。经审查,被告人徐某某共计偷逃停车费171次,偷逃停车费金额共计人民币4635元。
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单位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所在的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管理的机场停车库被停放车辆司机偷逃停车费的情况。
2.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收费核价标准证实,调取到的监控视频拍摄到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的皖******的车辆浦东机场停车及偷逃停车费的具体时间、次数等情况。
3.上海至臻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偷逃停车费共计171次,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4635元的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公安交通管理综合查询系统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某名下的皖******的车辆情况。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到案的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徐某某处四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勇旦
检察官助理:衡珊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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