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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一部刑诉〔2020〕731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2********,汉族,小学文化,**员工,户籍在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庄**号,暂住本市黄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同月3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下午13时51分许,被告人徐某某至本市静安区愚园路68号晶品商场H&M店铺换衣间内,趁营业员不备之际,利用强力磁铁将商品的防盗扣消磁丢弃的方法,窃得店内服装11件(价值人民币1380.6元)后逃逸。

次日下午14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再次至该店铺内,利用上述方法窃得服装3件(价值人民币522.75元),离开店铺后即被保安人赃俱获。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已向被害单位赔偿人民币2537.8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两次在H&M店铺内实施盗窃,并于2020年4月7日实施盗窃后被人赃俱获的事实。

2.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证实其于2020年4月6日及4月7日先后两次在晶品商场H&M店铺盗窃服装及被抓获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被告人先后两次盗窃店铺服装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涉案物品的查处、发还及外观特征。

5.被害单位出具的《被偷窃衣物统计表》、账单及收条,证实被窃财物的价值及被告人退赔的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侦破及被告人到案的经过。

7.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调取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 岚

助理检察官:张天艳

2020年5月14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1500177****。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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