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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如皋市********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7月21日7时许,在江苏省丰县凤城镇公园壹号工地东侧车棚内,趁无人之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韩某某2个西瓜及现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潇雨

2020年3月17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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