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如皋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5日、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7日补查重报;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1日、2020年1月26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7月21日7时许,在江苏省丰县凤城镇公园壹号工地东侧车棚内,趁无人之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韩某某2个西瓜及现金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丰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丰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及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潇雨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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