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01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号。曾因盗窃罪于2011年11月4日被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3月31日假释;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4日被昌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撤销假释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72000元,2017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3月14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工贸园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社区戒毒3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被告人徐某某与杨某甲、苏某某、李某甲、杨某乙、曹某某、张某甲(均另处)等人在本区城区多次实施盗窃,盗窃价值共计14367元。
1、2019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与杨某甲、苏某某、李某甲至九龙路木一森宾馆南侧小区,准备盗窃一辆黑色二轮摩托车未果离开。后徐某某与苏某某折回到木一森宾馆南侧小区,由徐某某放哨,苏某某采用拆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乙的一辆价值4325元的车牌为云M*****的黑色林海.雅马哈二轮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将该二轮摩托车遗弃在北关小学南侧人行道上,现该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与苏某某至象山路与如意巷交叉口往西二十米处人行道上,由徐某某放哨,苏某某采用拆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夏某某价值2657元的一辆无牌重骑黑色二轮摩托车盗走,现该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3、2019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与杨某甲、李某甲、苏某某至永昌街道龙井小区58号门口对面路边,由杨某甲放哨,徐某某、苏某某、李某甲共同采用扯线搭火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丙的一辆价值2367元的黑色风火轮二轮摩托车盗走,现该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19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与苏某某、杨某乙、曹某某、张某甲至本区兰城街道关楼小区57号大门口将被害人马某某价值3363元的一辆车牌号为云M*****黑色台虎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后将该摩托车遗弃在关楼小区86号大门东侧墙角处。现该摩托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5、2019年8月17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至本区兰城街道关楼小区86号小区北侧停车棚处将被害人张某乙的一辆价值1655元的白色七星豹二轮电动车(未拔钥匙)盗走,现该电动车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2019年8月18日16时21分,民警在本区九龙花园将被告人徐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二轮摩托车四辆、电动车一辆;2.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3.证人苏某某、杨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乙、夏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143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该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尹子团
检 察 员 杨丽琴
2019 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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