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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8〕308号

被告人徐徐某某,曾用名徐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5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社**号,因犯盗窃罪,2004年6月14日被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04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6年1月13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同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8年4月8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2011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2年7月17日被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2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3年5月17日被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于2014年9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于2016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10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同“阿江”(身份信息不详,在逃)在昆明市官渡区永康路49号地道思茅生态食府内,由徐徐某某盗走被害人邓某某在上衣口袋内的一个黑色钱夹(钱夹内有现金人民币2000元,证件若干张)。被告人徐徐某某于2017年10月29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徐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莉

检察官助理:詹晶

2018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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