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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99********,哈尼族,云南省元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元阳县**乡**期村委**村**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蒙自市**街道***步行街上*****门口附近,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光蓝Z6牌两轮电动车盗走。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600元。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昕怡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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