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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83********,彝族,高中文化,云南省云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9日经我院批准被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粤******白色皮卡车到元江县红光五队元蔓高速公路一分部一工区邹某某的工地处,盗窃了邹某某工地处的8套直螺纹连接套筒,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价值人民币1680元的,其在将被盗财物运出工地,驶入元江至红光道路往元江方向行驶至红光岔路口时被被害人堵住,抓获后从其车上发现被盗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元江县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云波

检察员: 陈 军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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