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州检公诉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74********,汉族,大专文化,出租车驾驶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住恩阳区**镇**街**号。2013年11月29日,因堵工地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处警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9日被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巴州区**街**号旁的巷子内,采用接线打火的方式盗走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玫瑰之约牌电瓶车。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1536元。
2019年12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巴州区**街**号旁的巷子内,采用接线打火的方式盗走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瓶车,徐某某将盗窃的电瓶车骑至巴州区巴州大道79号处停放。次日凌晨5时许,徐某某在停放被盗车辆处取所盗车辆的电瓶时被警察抓获。经鉴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850元。
被告人徐某某所盗上述车辆已扣押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购车发票、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害人杨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英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巴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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