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渠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证号码513030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渠县**乡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3日被渠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渠县公安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窜至渠县渠江镇街道庆丰大道北段辅道旁通过搭木梯的方式将四川省广播电视网络股份公司渠县分公司安装的一个天网设备盗走后藏匿于附近草丛中,经鉴定被盗监控设备价值3696元。
经鉴定,被告人徐某某案发时系器质性精神障碍、边缘智力,作案时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营辉
检察官助理:何小静
(院印)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办案警官电话: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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