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47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太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19时57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将栾某甲停放在太和县大润发辅路上的二轮爱玛牌电瓶车盗走。经太和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格为人民币2830元。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销货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栾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栾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 超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太和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