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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21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建筑有限公司成武分公司建筑工地项目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镇**村**号,现住成武县**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2020年4月14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成武分公司(下称“公司”)与有限公司签订“协议书”。同年11月5日,公司将购买的365.85吨钢筋出库给有限公司保管及施工使用。同年11月24日,被告人徐某某(时任公司项目经理)将有限公司负责保管的8.1吨钢筋卖予他人以折抵桩基试验费。此前,被告人徐某某已将自公司领取的桩基试验费用于偿还个人贷款。经鉴定,涉案钢筋价值33683元。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的亲属代为退还336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成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笔录:成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二朝

检察官助理李艳芳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枣庄市滕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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