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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高新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02199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泰安市泰山区**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在网上购买锡纸、钥匙胚、扳手等工具利用开锁手段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具体分述如下:

2020年9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通过技术开锁手段进入济宁**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的张某某家中,意图窃取财物,经过翻找后未果离开。

2020年9月下旬,被告人徐某某采用同样手段进入**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的岳某某家中,窃取现金1000元,用于其日常消费。2021年1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亲属将1000元退赔被害人岳某某。

2020年9月下旬至10月上旬,被告人徐某某采用同样手段进入临沂市**区**小区某户人家,窃取两个手镯、一个紫色水晶编制手串、一个紫色的水晶编制项链、一对纯银镀金祥云图案耳钉,另采用同样手段进入临沂市**区**小区某户人家窃取金色纪念币一枚。2020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徐某某随身携带包中发现上述物品并予以扣押。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徐某某在枣庄市市中区被枣庄东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手镯、手串、钥匙胚等物证;2.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转账凭证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玉昌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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