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山东省莱阳市**庄街道**村**号。2020年8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6月至7月间,先后三次驾驶三轮摩托车至莱阳市山前店**建材销售部盗取彩钢瓦、方管、竹胶板、窗帘杆等物品一宗。经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1470.38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搜查笔录、价值认定结论书;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周某某、李系林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胡克清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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