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坛检一部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3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江苏宝应人,暂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街道**幢*号车库(户籍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镇**组**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29日,被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日,被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袁震、被害人刘某某、被害单位江苏**有限公司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常州市金坛区范围内,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先后盗窃作案2起,窃得国标铜芯线13卷,合计价值人民币2064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1月18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幢*单元楼栋,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进入该单元202室毛坯装修房内,窃得上上牌BV2.5平方毫米国标铜芯线8卷、上上牌BV4平方毫米国标铜芯线2卷,合计价值人民币1508元。
2.2020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到常州市金坛区**幢*号楼毛坯装修房,采用翻窗入室等手段,窃得普瑞斯曼牌BV2.5平方毫米国标铜芯线1卷、普瑞斯曼牌BV4平方毫米国标铜芯线2卷,合计价值人民币556元。
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主动向被害单位江苏**有限公司退赔人民币1225元,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东城派出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书证;
2.证人冷某某、周某某、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6.常州市金坛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田娟
2021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街道*幢*号车库。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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