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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41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8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及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路**栋**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4日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20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于2020年6月9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欣荣宏商业广场富逸轩酒楼门前停车场,乘无人之机,采取手拉车门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停放在上址汽车车内的财物。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采取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戚某某停放在上址的白色本田凌派汽车(粤A3****)车内的黑色钱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七八十元。赃款现已花光。

2.2019年10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采取上述方式,盗走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上址的黑色奔驰GL350越野车(粤A3****)车内的黑色LV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0元、身份证等证件物品。同日被告人徐某某以捡到为由将黑色LV包交到派出所。案发后,家属将人民币4000元退还给被害人。

2020年3月18日3时许,民警在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流溪小学对面停车场抓获被告人徐某某。经广州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l0月9日、2019年10月20日两次案发时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永仙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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