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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61********,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镇**村**号l996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04年3月10 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6年l月25日刑满释放。2007年9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l3年l月3l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3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9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1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口岸市场附近“***”生活超市,趁被害人黄某某购物之机,伸手扒窃黄某某左边裤袋内现金人民币1500元及港币500元,得手后逃匿。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日,被告人退赔被害人上述款项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现场照片、视频截图;4.港币外汇牌价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有多次盗窃前科、累犯、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卫东

202049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二册、光碟一张、释放证明书一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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