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20〕173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8日晚,被告人徐某甲在桂平市**镇**中附近得知杨某某(另案处理)预谋伙同他人去盗窃车辆后同意参与其中。当晚,李某某(另案处理)驾驶无牌照面包车搭载徐某甲和杨某某、莫某某(另案处理)、陈某甲、欧某某、赖某某、黄某某、王某某(以上五人未满十六周岁)等八人,携带一把关公刀、一把开山刀和两条铁棍、一条棒球棍,从**镇**中附近往桂平市城区方向寻找作案目标。上述九人在桂平市城区未能找到合适目标的车辆后决定返回桂平市**镇**网吧附近实施作案。
次日3时许,上述九人到达桂平市**镇**街**网吧附近,伺机盗窃车辆。在见到吴某某将一辆帝豪牌男装两轮摩托车停放在网吧门口并进入网吧后,莫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前往网吧门口将摩托车推往网吧附近一巷子里藏匿,杨某某拿关公长刀、陈某甲拿铁棍、王某某拿开山刀在网吧附近望风,欧某某则负责驾驶车辆并伙同被告人徐某甲和赖某某在附近的车上望风。在将摩托车转移到网吧附近的巷子里后,赖某某、李某某负责接线、打火,杨某某、陈某甲、王某某、莫某某、黄某某则先后回到面包车上,并伙同车上人员去到**镇卫生院路口接应、望风。此时,吴某某发现其摩托车被盗后,便协同网吧内上网的十多人追出来,将被告人徐某甲和杨某某、陈某甲等人围困在车上,李某某、赖某某见状便弃车逃离现场。被告人徐某甲和杨某某、陈某甲等七人被随后出警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吴某某当晚在莫某某等人藏匿车辆的地点寻回了被盗车辆。经桂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该帝豪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莫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携带凶器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邦强
检察官助理:范燕鈃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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