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422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1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成都高新区**街**号**栋**单元**号。2005年3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05年11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成都高新区大源菜市场,将被害人陈某某上衣口袋内的手机偷走,之后被害人陈某某发现并将其挡获,涉案手机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犯罪前科等情节,提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应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畏
2020年8月26日
附:
1.徐某某联系电话:17828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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