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东检公诉刑诉〔2019〕381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列:4452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捕前住揭东区埔田镇。无前科。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效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凌晨,吴某某、袁某某及被告人徐某某三人在揭阳市产业园龙尾镇**酒店8**2号房喝酒,后袁某某先行离开,剩下吴某某及徐某某在8**2号房休息。当天12时许,徐某某趁吴某某酒后熟睡之际,偷偷利用吴某某手指指纹对吴某某的手机进行解锁,接着通过微信扫码并利用吴某某的手指进行指纹确认支付转账的方式,分二次将吴某某账户共人民币15000元盗窃至自己另外一微信账号(微信号ya****88,昵称:人**测),盗窃后,徐某某还将吴某某手机微信上这两条转账记录删除。

2019年9月16日17时许,徐某某被吴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现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吴某某,吴某某请求对徐某某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俊忠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碟片1块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