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06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无锡市惠山区**苑**号**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肖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值班律师费凌云、被害人肖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2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多次至无锡市惠山区**小区、**小区盗窃电动车内电瓶,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768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4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苑**号一楼车库内,窃得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超威牌电瓶4只,价值人民币240元。
2.2019年9月17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苑**号一楼车库内,窃得被害人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超威牌电瓶4只,价值人民币140元。
3.201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苑**号一楼车库内,窃得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超威牌电瓶4只,价值人民币202.7元。
4.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苑**号一楼车库内,窃得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超威牌电瓶4只,价值人民币273元。
5.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徐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苑**号一楼车库内,窃得被害人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超威牌电瓶4只,价值人民币247.6元。
6.2019年11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家园**号一楼车库内,窃得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超威牌电瓶4只,价值人民币140元。
7.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徐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家园**号一楼车库内,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超威牌电瓶4只,价值人民币405.8元。
8.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徐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苑**号一楼车库内,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天能牌电瓶4只,价值人民币215元。
9.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徐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家园**号一楼车库内,窃得被害人奚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超威牌电瓶4只,价值人民币137元。
10.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徐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苑**号一楼车库内,窃得被害人王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天能牌电瓶4只,价值人民币137元。
11.2019年11月2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苑**号一楼车库内,窃得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旭派牌电瓶4只,价值人民币204.82元。
12.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徐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家园**号一楼车库内,窃得被害人邵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超威牌电瓶4只,价值人民币137元。
13.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徐某某至无锡市惠山区**家园**号一楼车库内,窃得被害人蒋某甲停放在该处的电动车内超威牌电瓶4只,价值人民币289元。
案破后,被告人徐某某已全额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摘录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情况说明、光盘制作说明等书证;
2.证人蒋某乙、邹某某、薛某某、张某某、黄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肖某某、桑某某、卢某某、胡某某、王某甲、魏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奚某某、王某乙、高某某、邵某某、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惠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无锡市公安局惠山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媛媛
2020年4月23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于无锡市惠山区**苑**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光盘1张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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