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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珠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现住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镇**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经过景德镇市珠山区广场北路景德镇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部十楼加5床病床时,趁被害人曾某某离开之际,将曾某某放在病床床头的一部蓝色VIVO Y55手机盗走,放入自己红色上衣外套口袋后离开。

经景德镇市珠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被盗VIVO Y55手机价格为人民币980元。

2019年12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日,公安机关对徐某某位于景德镇市珠山区沿河斗富弄一私房的住处进行搜查,搜查到被盗手机并进行扣押。次日,公安机关将该手机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住院材料、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搜查、扣押、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6.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手机一部,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同时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雅文

检察官助理:付  琪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407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补充材料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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