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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徐某某,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北省大悟县,住湖北省大悟县******。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将本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3月12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月28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先后5次盗窃工地扣件,并出售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吴某甲、李某某、吴某乙、吴某丙、郭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盗窃浦口区江浦街道林景尊园工地扣件。

2.2019年3月20日前后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吴某甲、吴某乙、吴某丙、郭某某、刘某某等人盗窃浦口区江浦街道中海原山工地扣件。

3.2019年3月23日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吴某甲、李某某、吴某乙、吴某丙、梁某某(另案处理)、郭某某、刘某某、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盗窃浦口区江浦街道金陵樾工地扣件。

4.2019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吴某甲、李某某、吴某乙、吴某丙、郭某某、刘某某等人盗窃浦口区江浦街道林景尊园工地扣件。

5.2019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徐某某等人盗窃浦口区江浦街道保利云禧工地扣件。

2019年9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投案,但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胡某某、侯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吴某甲、刘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盗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莉莉

2020年4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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