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332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041996********,汉族,高中文化,系**公司后勤人员,户籍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村**幢**室,居住地:南京市秦淮区**幢**室。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6日—3月24日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先后8次在本市玄武区**路**号**大厦一楼**便利店,窃取店内食品、日用品等商品若干。
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部分被盗商品;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搜查记录、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 前
2020年8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秦淮区**幢**室,联系电话18762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2页及补充材料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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