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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句检一部刑诉〔2020〕380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3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句容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句容市**街道**自然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10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句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1日晚,被告人徐某某在句容市**镇**大桥西侧南边躺椅处,采取顺手牵羊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某的iPhoneXR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2328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徐某某另赔偿被害人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由句容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由句容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美菊

2020年10月21日附:

1.被告人徐某某(联系电话1516295****)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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