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7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工,住海安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8月15日至19日间,先后在如皋市如城街道**美容店、**宾馆门口,采用乘隙手段盗窃作案2起,窃得电瓶车2辆及车内物品,物资价值人民币2748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8月15日凌晨,至如皋市**街道**步行街**号**美容店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今日雅马哈”牌电瓶车1辆,车内有衣服两件、手机充电器一个、肉松和肉渣各一袋,物资价值人民币2348元。
2.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8月19日凌晨,至如皋市**街道**宾馆门口,乘隙窃得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雅迪电瓶车1辆,电瓶车价值人民币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安机关扣押电瓶车2辆、衣服1件、充电器1个,已分别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皋市公安局扣押的赃物电瓶车等物证;
2.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钱某某、娄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蒋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
7.如皋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茜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海安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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