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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00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0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常熟市**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月1日期间,先后至常熟市**镇**路、**路等地,采用推门入室的手段盗窃作案3起,窃得被害人高某某、费某某等人的现金及羊肉等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220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2月21日1时许,至常熟市**镇**路**号,采用上述手段进入“**熟食店”内,窃得被害人高某某存放于柜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600余元。

2.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2月28日19时许,至常熟市**镇**路**号,采用上述手段进入“**羊肉馆”内,窃得被害人费某某存放于柜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600余元、及存放于冰箱内的熟羊肉3斤左右;

3.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1月1日1时许,至常熟市**镇**路**号,采用上述手段进入“**熟食店”内,窃得被害人高某某存放于柜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20余元。

2020年1月2日,常熟市公安局办案人员在常熟市**镇**菜场附近进行排查询问时,被告人徐某某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月10日,被告人徐某某的家属退赔被害人高某某人民币2100元、退赔被害人费某某人民币1500元,分别取得了高某某、费某某的谅解。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费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琴瑟

检察官助理:高飞龙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常熟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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