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81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村)。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山东省滕州市、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3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某在山东省滕州市滨湖镇刘某某经营的**店内,窃取红色儿童运动鞋一双。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65元。

2.2019年12月26日15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王某甲经营的**店内,窃取男式毛衣两件;在历某某经营的好多宝2元总汇店内,窃取女式成人围巾一条。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0元。

3.2020年1月17日15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陈某某经营的**馆内,窃取蓝色毛衣一件;在王某甲经营的**店内,窃取女式毛衣两件;在张某某经营的**馆内,窃取灰色儿童棉裤一条;在王某乙经营的**店内,窃取黑色女式打底裤一条。经鉴定,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26元。  

4.2020年1月18日17时左右,被告人徐某某在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李某某经营的**店内,窃取蓝色毛衣一件。经鉴定,被盗财物价值人民币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户籍信息证明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

5.徐州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权威

2020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全部案件卷宗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