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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28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119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6日被该分局广陵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市广陵区易德养生会馆二楼大厅休息区域,趁被害人夏某某睡着之际,窃得其放在床上的苹果X手机一部。经价格认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盗手机已被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徐某某的照片、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扬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

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雪峰

检察官助理:李芸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街**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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