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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诉刑诉〔2019〕505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1月22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徐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被告人徐某某涟水县涟城街道供电公司西北角墙头位置,采用夹钳夹线的方式盗窃作案3起,窃得音频电缆360余米,共计价值7326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中下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徐某某到涟水县涟城街道供电公司西北角墙头位置,采用夹钳夹线的方式,窃得该公司院内100对铜芯电缆线100余米,价值2035元。

2.2019年3月21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涟水县涟城街道供电公司西北角墙头位置,采用夹钳夹线的方式,窃得该公司院内100对铜芯电缆线120余米,价值2442元;

3.2019年3月21日下午1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涟水县涟城街道供电公司西北角墙头位置,采用夹钳夹线的方式,窃得该公司院内100对铜芯电缆线140余米,价值2849元。

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收条等书证;

2.证人戴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涟水县供电分公司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倩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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