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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徐某某,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7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号**区**幢**室。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盗窃,于2018年1月31日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23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早晨,被告人徐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环城西路老防疫站小桥边,采用顺手牵羊的方式将唐某某放在电动三轮车上包内的1505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菊

2020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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