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29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86********,汉族,文盲,无业,住苏州市吴江区**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盗窃,于2010年1月20日被原吴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盗窃,于2014年12月25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又因盗窃,于2016年2月1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盗窃,与2012年5月8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徐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因犯抢夺罪,于2014年9月3日被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11月6日释放。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由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至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快鸭港路维修路段,采用搬运至三轮车上运走的手段,窃得被害人皇某某放置于该处价值人民币1551元的T形双立杆移动路牌6块、折叠式路牌2块、圆形镀锌板路牌1块。
归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T形双立移动路牌1块、折叠式路牌1块(均系照片)等物证;
2.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倪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皇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江区物价局对本案被盗物品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8.现场路面监控录像等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0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徐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郭公平
检察官助理 陈清逸
2020年10月16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 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联系方式:139625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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