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11323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群众,河南省南阳市人,住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乡**村**组。2020年9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原系**科贸有限公司职工,于2020年3月份左右离职后,因生活拮据,私自登陆该公司支付宝账户将该公司两个淘宝店的保证金解冻到支付宝账户后,将该笔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共计人民币9245.39元。后双方就民事部分达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君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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