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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3197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峡县,住西峡县**镇**村**坡**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14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2日被方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13日被登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3日被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西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0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14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骑电动车窜至西峡县**镇**村**组,经敲门试探确定被害人马某某家中无人后,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门锁撬开后翻找财物,将被害人马某某家中衣柜内和抽屉内存放的2500元现金盗走后离开现场。

    2、2020年10月20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骑电动车窜至西峡县**镇**村**组,经敲门试探确定被害人李某某家中无人后,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门锁撬开后翻找财物,将被害人李某某家中衣柜抽屉内存放两枚金戒指盗走后离开现场。

3、2020年10月20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骑电动车窜至西峡县城区**街道**营,经敲门试探确定被害人彭某某家中无人后,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门锁撬开后翻找财物,将被害人彭某某家中衣柜内存放一盒云烟盗走后离开现场。

经西峡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于基准日市场价值为人民币63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现场指认照片、财物购买票据、监控视频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马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庞红哲

检察官助理:袁子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被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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