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二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区**镇**村**队**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13日被温岭市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0月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在温岭市石塘镇东兴村老梁旅馆二楼房间内,窃得一同居住的被害人尹某某放在钱包内的现金和被害人刘某某放在裤子口袋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800元许。

2、2019年4月10日晚,被告人徐某某通过翻窗方式进入温岭市**镇**路**号**楼**号出租房,窃得被害人吕某某放在床铺下的现金人民币500元。

3、2019年4月下旬的一个晚上,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温岭市**镇**路**号**楼,窃得一个粉红色的行李箱和被害人潘某某晒在阳台上一件黑色男式外套、一条黄色裤子。

4、2019年4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再次来到温岭市**镇**路**号欲实施盗窃,被从外返回的被害人潘某某发现,被告人徐某某推倒被害人潘某某后逃离现场,造成潘某某受伤(未达轻微伤)。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松门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已归还被害人潘某某被窃的裤子,并赔偿其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案发现场(老梁旅馆)照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潘某某受伤照片、鉴定不予受理告知书、接受证据清单、身份证复印件、发还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情况说明;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尹某某、刘某某、吕某某、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静怡

(院印)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叁册、提讯证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