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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7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住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上村**公寓**房,海口市美兰区****菜馆厨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0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外出工作之际,潜入其位于海口市美兰区**岛**上村**公寓**房的家中,将王某某放置于家中的黄金手链、黄金耳钉、金项链等物品盗走,并将盗窃所得物品藏匿于海口市美兰区**岛**酒楼。当日6时许,民警口头传唤徐某某到案,涉案财物均已返还被害人。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手链、黄金耳钉、金项链价值人民币497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户籍信息、发票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相片;

6.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9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尤小明

检察官助理:殷丽超

2020年9月25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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