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02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2019年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25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去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小区**巷**号**房窗外,通过用竹竿“钓鱼”的方式,将房内被害人周某某挂在墙上的一个黑色女式挎包偷出,将包内的700余元现金据为己有,随后将挎包送还房内并离开现场。
2、2020年4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去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社区**村**巷**号一楼窗外,通过用衣架“钓鱼”的方式,将房内被害人侯某某正在充电的一部“华为”牌移动电话机偷出并离开现场。
3、2020年5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去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街**号**房窗外,通过用扫帚“钓鱼”的方式,将房间内被害人陈某某的两部移动电话机(一部为“华为”畅享9PLUSX型,鉴定价格为1005.42元,一部为“华为”荣耀8X型,鉴定价格为1043.13元)偷走,并带回自己的住处。
2020年5月7日,民警将徐某某抓获,并在其住处起获徐某某所偷的两部移动电话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检查笔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侯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多次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荣添
(院印)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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