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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一部刑诉〔2020〕870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41980********,汉族,小学肄业,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8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章莉莉,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号,盗走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三轮电动车内的5个电瓶,后归自己使用。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917元。

2、2018年12月26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弄**号,盗走被害人董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三轮电动车内的4个电瓶,后销赃给陈某某,获利250元。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212元。

3、2019年12月2日前后的一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黎某某晾晒在此处的女性内裤一条。

4、2019年12月5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来到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门口,盗走被害人黎某某晾晒在此处的女性内裤一条。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抓获归案。

被告人徐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情况说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身份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许某某、董某某、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琳娅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及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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