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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住大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7日被大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1日由大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徐某某进入大悟县大新镇建新街居民刘某某家中实施盗窃,被刘某某家人发现后迅速逃离现场。被告人徐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悟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辨认等笔录;5.案发地周边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2020年3月21日刑满释放,不满一年重新犯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少明

检察官助理:张滢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 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大悟县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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