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136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822196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小区**栋**单元**室。因犯破坏电力设施罪、盗窃罪,于1995年5月被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7月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被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7日被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二年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7月1日3时许,在本市武昌区**巷**号**栋**单元门口,以搭火接线的方式,盗得万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白色筑慧轻骑TDR1O1Z型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200元)一辆。
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被告人徐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3、万某某购买电动车的凭证等书证;4、证人韩某某的证言;5、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6、武汉市武昌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视听资料;8、对案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徐某某有累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赔、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超
检察官助理:王胄鑫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被羁押于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被害人的基本信息(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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