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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8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镇**村**楼**号。因盗窃,于2019年11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于2019年11月28日16时许,在本市江汉区江汉路“M+”购物中心二楼“优衣库”门店内,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之机,将该店内1件优衣库牌女装高级轻型羽绒茧型夹克、1件优衣库牌高级轻型羽绒连帽外套、1件优衣库牌女装高级轻型羽绒连帽外套、1件优衣库牌女装快干柔软连帽运动衫、1条优衣库牌女装宽腿廓形牛仔裤(深蓝色)、1条优衣库牌宽腿廓形牛仔裤(浅蓝色)、1双优衣库牌内衬手套、1件优衣库牌女装ULTRA WARM高领T恤(长袖)、1条优衣库牌女装ULTRA WARM紧身裤盗走,被“优衣库”门店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并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上述9件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30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衣物照片等物证照片;2. 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等书证;3.证人魏某某、李某某、赵某某的证言;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玖红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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