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7198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梅县,住湖北省黄梅县**镇**大道**巷**号。2019年4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黄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2020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黄梅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黄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9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JA****白色金杯牌小车在黄梅县**乡**桥附近“车来车往”车辆维修店洗车,趁被害人梅某某洗车时,盗走梅某某放置在一楼办公桌上黑色外套钱包内的1300 元现金,后驾驶小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某的户籍证明、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收条、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黄梅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梅某某的陈述;3、指认笔录;4、勘验、辨认笔录;5、刑事照片;6、视频资料光盘一张;7、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欣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某现监视住居,联系电话135975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建议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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