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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61969********,汉族,文盲,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住本县**镇**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3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到江华瑶族自治县**镇**街**号,从未上锁的卷闸门缝隙爬入熊某某家中,从其客厅餐桌旁的一个蓝色塑料筐内盗窃现金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迪清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827490****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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