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祁检公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6195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街**组。因犯盗窃罪1984年8月22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1月7日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至2017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12月28日被祁东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9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即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0日晚上8点,同案人黄某某(在逃)、“崽崽徕几”(主体身份不明)到徐某某家,让被告人徐某某骑摩托车带着他们去盗窃财物,徐某某同意了。当晚10点多,三人骑摩托车至石亭子镇黄花集团大门处,由黄某某和“崽崽徕几”前去实施盗窃,徐某某在桥边等待。黄某某和“崽崽徕几”两人在石亭子镇黄花町村5组被害人李某某家盗窃现金2800余元返回。被告人徐某某分得600元。
2018年12月18日晚上11时许,同案犯刘某某(已判刑)因没有钱吃饭找到被告人徐某某,两人商量出去盗窃。刘某某骑摩托车载被告人徐某某至黄土铺镇五华村口,由被告人徐某某在路口看守,刘某某进去寻找盗窃目标。刘某某在黄土铺镇五龙村被害人肖某某家盗窃了1袋重40斤的大米和1袋开了封的挂面。被告人徐某某分得1袋挂面。经鉴定,被盗财物的价格为1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肖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在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璐璐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五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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