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徐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6242001********,汉族,职高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阴县铁角咀镇沙田村**组**号,现住地长沙市开福区**路**栋**房。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间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等地多次盗窃他人摩托车,盗窃金额共计3528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7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黎某某、颜某某(另案处理)骑摩托车至长沙市开福区**小区门口西边停车坪,由黎某某将摩托车推离监控区域后望风,徐某某剪线接线发动摩托车,再由颜某某将摩托车骑离现场,合伙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绿色隆鑫牌350男士摩托车盗走。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5800元。
2.2019年11月17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黎某某等人骑摩托车至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单元地下停车场,由徐某某剪线接线发动摩托车,再由黎某某将摩托车骑离现场,合伙将被害人何某某的一辆白色三阳牌摩托车盗走。后该摩托车一直由黎某某使用。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7581元。
3.2019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颜某某、钟某某(另案处理)骑摩托车至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单元**楼地下车库,由颜某某将摩托车推离监控区域,徐某某剪线接线发动摩托车,再由钟某某将摩托车骑离现场,合伙将被害人曾某某的一辆黑色250摩托车盗走。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将该辆摩托车停放在长沙市望城区**小区地下车库。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3000元。
4.2019年11月20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颜某某、钟某某骑摩托车至长沙市开福区**公寓**栋地下车库,由钟某某剪线,徐某某接线发动摩托车,再由颜某某将摩托车骑离现场,合伙将被害人戴某某的一辆绿白相间川骑牌摩托车盗走。被告人徐某某等人将该辆摩托车停放在长沙市望城区**小区地下车库。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18000元。
5.2019年11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徐某某伙同颜某某、钟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单元门口,由徐某某剪线接线发动摩托车,钟某某望风,再由颜某某将摩托车骑离现场,合伙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黑白相间三阳摩托车盗走。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摩托车价值900元。
2019年11月24日2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楼下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公安机关已追回被害人张某某、何某某、曾某某、戴某某、杨某某被盗的摩托车,并发还被害人。
到案后,被告人徐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徐某某的家属已赔偿张某某等5名被害人的损失。各被害人对徐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发票、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徐某某及同案人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徐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对徐某某表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建平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16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2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